(2009)温龙民执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XX旺与孙福灶、沈上高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旺,孙福灶,沈上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温龙民执字第749号申请执行人:XX旺男性33岁汉族温州市龙湾区天河镇明泉路4弄5号身份证号码:330321197612101811被执行人:孙福灶男性岁汉族温州市龙湾区沙城大镇沙城大街430号身份证号码:×××9241被执行人:沈上高男性岁汉族温州市龙湾区沙城镇沙城街630-632号身份证号码:×××7241本院在执行XX旺与孙福灶;沈上高(2009)温龙民执字第74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孙福灶、沈上高长期外出未归,孙福灶坐落于龙湾区沙城镇沙城街430号的房产(地号J-55-319)、沈上高坐落于龙湾区沙城镇沙城大街的房产(地号J-40-342-1)均抵押于温州银行劳武支行,由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孙福灶坐落于龙湾区沙城镇五甲街114弄16号的房产(地号:J-49-501)已在本院2008龙民初字第1745号案中财产保全,沈上高坐落于龙湾区沙城五甲街的房产(地号:J-40-249-250)已予以查封,由于申请人认为该房价值不高,目前不宜处理,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09)龙民执字第749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若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孟审判员 李晓中审判员 潘 伦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