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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商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实业有限公司与顾××、谭××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实业有限公司,顾××,谭××,周××,张××,孙甲,孙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84号原告:浙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公路××道口东侧。法定代表人:董××。委托代理人:季×。被告:顾××。被告:谭××。被告:周××。被告:张××。被告:孙甲。被告:孙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顾××、谭××、周××、张××、孙甲、孙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实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94元,减半收取2997元,由原告浙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一川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