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平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赖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平民初字第1号原告:赖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某于2010年1月27日以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银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蔡银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安民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叶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