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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平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赖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平民初字第1号原告:赖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某于2010年1月27日以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银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蔡银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安民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叶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