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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舟定商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潘燕萍与李红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燕萍,李红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定商初字第41号原告潘燕萍,女,197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弘生世纪城14幢107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韩海斌,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红斌,海区昌东新村57幢128号3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燕萍与被告李红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燕萍于2010年1月27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燕萍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燕萍撤回起诉。本院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潘燕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 玲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应哲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