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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萧商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孙某与浙江××团××司、史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浙江××团××司,史某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萧商初字第126号原告孙某。被告浙江××团××司(原名杭州萧山党湾建筑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党湾镇卫东桥。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韩某某。委托代理人史某某。被告史某某。原告孙某诉被告浙江××团××司(以下简称万汇公××)、史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迪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孙某、被告万汇公××的委托代理人韩某某、史某某和被告史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孙某诉称:2006年6月21日,两被告因承包某设工程所需,向原告定作了一批不锈钢门,共计价款690400元。2008年2月23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价款119400元。嗣后,两被告一直未付款。故起诉要求两被告支付价款11940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17425元。在庭审中,原告对利息损失部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两被告赔偿从2008年1月17日起到2009年12月16日止按年息4.86%计算的利息损失11122.11元。被告万汇公××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辩称:原告诉称欠款金额属实。但原告加工的不锈钢门存在质量问题,需进行修理及更换,另不同意赔偿利息损失。被告史某某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辩称:被告史某某是替被告万汇公××打工的,本案价款应由被告万汇公××承担付款责任。原告孙某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制作安装合同和不锈钢门结算单各1份,欲证实原、被告之间的加工承揽关系及被告尚欠原告价款的事实;2、工商企业注销证明1份,欲证明富阳市富春街道龙门门业商行的业主系原告。经质证,两被告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故本院确认上述证据1、2具有证明力。根据以上所确认的证据和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告系富阳市富春街道龙门门业商行的业主。2006年6月21日,被告万汇公××因承包某设民丰某南区块民居某工程需要,向原告定作不锈钢门,并签订制作安装合同1份,合同约定:被告万汇公××向原告定作(包括安装)不锈钢门一批,共计价款690400元;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必须进场安装,具体工期根据施工单位进度要求安装,至少100天完工,实际按被告万汇公××总工程乙完工程甲来定;工程进度款按月结算,每月5号前支付实际完成工程乙的60%,待工程完成后1个月内支付工程造价的37%,余款3%作为工程某某金,保修金在工程验收后1年内付清等内容。合同生效后,原告按约履行了义务。2007年12月15日至16日,被告万汇公××承包某设的民丰某南区块民居某工程经验收合格。2008年2月23日,原、被告双方经结算,原告合计完成的工程乙为价款700400元,被告万汇公××除已支付481000元外,被告万汇公××尚欠原告价款219400元。2008年3月23日、2009年1月24日,被告万汇公××分别各支付价款50000元,合计100000元,余款119400元至今未付。2010年1月4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另查明,被告史某某系被告万汇公××承包某设的民丰某南区块民居某工程的项目经理。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万汇公××之间的加工承揽关系合法有效,被告万汇公××未按约支付价款,应承担逾期支付价款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要求史某某承担支付价款的民事责任,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原告的此项主张不予支持。被告万汇公××辩称原告加工的不锈钢门存在质量问题,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被告的此一辩称不予采信。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浙江××团××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孙某价款11940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11122.11元,合计130522.11元;二、驳回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20元,减半收取1460元,由浙江××团××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上诉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判员  周迪明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洪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