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深中法民三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华××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天××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华××有限公司,深圳市天××有限公司
案由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深中法民三初字第83号原告深圳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某某。委托代理人:崔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委托代理人:莫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系珠海××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华××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天××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专利号为ZL001140××.×)纠纷一案期间,原告深圳华××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华××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本院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深圳华××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证据保全费30元,由原告深圳华××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于 春 辉审判员 祝 建 军审判员 蒋 筱 熙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建益(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