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绍商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钱军懿与绍兴县鼎丰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军懿,绍兴县鼎丰轻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110号原告:钱军懿。委托代理人:娄国樵,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县鼎丰轻工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0497993)。住所地:绍兴县安昌镇九鼎村。法定代表人:张建国,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军懿诉被告绍兴县鼎丰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军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元,减半收取10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烨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易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