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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温泽商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剑波与温岭市彩艺鞋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剑波,温岭市彩艺鞋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泽商初字第27号原告:王剑波,温岭市泽国镇联树村A区105号。委托代理人:王春风,。被告:温岭市彩艺鞋厂。牧新路。法定代表人:王国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剑波与被告温岭市彩艺鞋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剑波于2010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剑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30元,减半收取2865元,由原告王剑波负担。审判员 郑 颖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巨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