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临罗民一初字第1522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孙承志、李明明等与马金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承志,李明明,马金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临罗民一初字第1522号原告孙承志,男,195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原告李明明,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马金虎,男,24岁,回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承志与被告李明明、马金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2010年1月27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孙承志撤回对被告李明明、马金虎的起诉。二、解除对被告马金虎山东G×××××车的查封。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及财产保全费9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国防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