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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秀商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黄红萍与孙以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红萍,孙以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秀商初字第7号原告:黄红萍,秀洲区新塍镇益友新村6幢102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陆碧华、蒋颖,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以章,户籍地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黄龙港朝阳东村4幢303室,现住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北栅西街后1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红萍与被告孙以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庭外自行和解,原告于2010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黄红萍提出撤回诉讼请求,属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红萍撤回对被告孙以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62元,减半收取831元,由原告黄红萍负担。审判员  朱振海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虞敏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