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兰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金华市远大印刷有限公司与范新林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远大印刷有限公司,范新林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兰民初字第77号原告金华市远大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远明。委托代理人应旭东。被告范新林。原告金华市远大印刷有限公司诉被告范新林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秀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金华市远大印刷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应旭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荡新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华市远大印刷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于2009年4月间在本公司印刷了一批宣传画册,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公司印刷费4000元,经本公司多次派人上门催讨,被告一直未支付。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印刷费4000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提供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欠条,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4000元的事实;被告未作书面答辩。上述原告提供的证据,均经庭审质证,符合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认定事实,被告于2009年4月间在本公司印刷了一批宣传画册,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公司印刷费4000元,被告出具人欠条一张。经原告多次派人上门催讨,被告一直未支付。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定制宣传画册,原告交付了工作成果,被告应给付报酬。被告尚欠原告印刷费人民币4000元,应予支付。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范新林在判决书生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华市远大印刷有限公司人民币4000元。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范新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金华市财政局,开户行:农行金华市分行营业部,帐号19×××37。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员 周秀芬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雪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