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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锦江民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何某某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何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732号原告范某某,女,1983年3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市,现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吴志华,女,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告何某某,男,1978年4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现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何某某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于2010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原告有权在宣判前撤诉”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萍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