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锦江民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何某某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何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732号原告范某某,女,1983年3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市,现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吴志华,女,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告何某某,男,1978年4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现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何某某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于2010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原告有权在宣判前撤诉”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萍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