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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仑民初字第2523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张永康与上海江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康,上海江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仑民初字第2523号原告:张永康,男,195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上海江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号:3101142129542),住所地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25号U823。法定代表人:吴玲,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康与被告上海江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康于2010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永康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益芬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王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