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仑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宁波港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北仑建筑安装实业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港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建筑安装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保字第2号申请人:宁波港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白峰镇小门村。法定代表人:黄静康。被申请人:宁波市北仑建筑安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红联外塘路8号。申请人宁波港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波市北仑建筑安装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0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市北仑建筑安装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宁波港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市北仑建筑安装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宁波港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严 学 军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莹莹(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