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萧临商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漏某某与韩某某、孔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漏某某,韩某某,孔甲,孔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萧临商初字第5号原告漏某某。委托代理人唐某某、徐某。被告韩某某。被告孔甲。被告孔乙。原告漏某某诉被告韩某某、孔甲、孔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俞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漏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原告漏某某诉称:2009年7月19日,被告韩某某因其个体经营场所装修需要向原告借款90000元,约定月息2.5%,承诺于同年8月18日前一次性返还借款本息,如逾期则按月息3%计算借款的违约金,承担律师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孔万甲担连带责任保证。但借款到期后,被告韩某某分文未还,因被告韩某某的上述借款发生在其与被告孔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夫妻共同偿还。故起诉,要求被告韩某某、孔甲返还借款90000元,支付该借款自2009年7月19日起至2009年8月18日止按月利率1.6%计算的借款利息1440元,承担自2009年8月1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按月利率1.6%计算的违约金,承担律师代理费3572元;被告孔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韩某某、孔甲、孔乙未作答辩。原告漏某某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借据1份,欲证明被告韩某某向原告借款90000元,由被告孔万甲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2、结婚登记记录1份,欲证明被告韩某某的借款发生在被告韩某某与被告孔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3、委托代理合同、律师代理费票据各1份,欲证明原告因本案支出律师代理费3572元的事实。上述证据,虽未经三被告当庭质证,但经本院审查,认为证据是客观、真实的,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在三被告未提出抗辩的情况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韩某某、孔甲、孔乙未提供证据。根据法庭调查,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被告韩某某与被告孔甲于2007年1月29日登记结婚。2009年7月19日,由被告孔万乙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韩某某向原告借款90000元,同日,被告韩某某出具借据1份,借据记载:因我韩某某杭州萧山义桥镇动力迪吧需装修,向漏某某借到现金(玖万元)人民币90000,月息2.5%,该借款定于2009(年)8月18日前本息一次性归还。如逾期,本人自愿按3%计算逾期还款违约金至还款日止,承担律师费等一切费用等内容。担保人孔乙在借据上承诺对借款、利息、逾期利息、律师费等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为两年。2009年12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要求支持其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漏某某与被告韩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有效,被告韩某某未按约定向原告还本付息,应当承担还本付息及赔偿原告损失的民事责任。因被告韩某某的上述借款发生在与被告孔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孔甲应当与被告韩某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孔万甲诺为被告韩某某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当在约定的保证范围内对被告韩某某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要求三被告按月利率1.6%支付借款利息及逾期还款的违约金,系自愿减少约定的借款利率及违约金计算标准,且不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韩某某、孔甲返还漏某某借款90000元,支付自2009年7月19日起至2009年8月18日止的借款利息1440元,合计91440元,上述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韩某某、孔甲支付漏某某自2009年8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月利率1.6%计算的违约金;三、韩某某、孔甲支付漏某某律师代理费3572元;四、孔乙对上述第一、二、三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4元,减半收取1124元,由韩某某、孔甲负担,孔乙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判员 俞霞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