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6446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化工有限公司与武汉××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化工有限公司,武汉××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6446号原告杭州××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区××街道××路××室。法定代表人陶××。委托代理人许××。被告武汉××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开发区××号。法定代表人余××。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主体资格存在问题为由,于2010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银根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白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