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商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盛水仁与朱其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水仁,朱其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43号原告:盛水仁(身份证号码:330621195504145777),男,1955年4月14日出生,住绍兴县夏履镇莲西村莲花235号。委托代理人:叶建伟,绍兴县钱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其德,,194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兰亭镇花街村星火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水仁诉被告朱其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水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力佳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