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东诉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省××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责横店影视城内各类演员的管理工作与王某、已返还北京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省××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东诉保字第1号申请人:浙江省××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产业实验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被申请人:王某。申请人负责横店影视城内各类演员的管理工作,2010年1月20日,申请人根据剧组上报的各演员的工作量,发放演员工资,因操作不当,误发2880元到被申请人在建行的帐号中,因被申请人已返还北京,无法取得联系。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于2010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建行(账户/卡号为62×××11)的存款288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某在是中国建设银行横店支行(账户/卡号为62×××11)的存款288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许正军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金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