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苍龙商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龚××与杨甲、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杨甲,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龙商初字第482号原告:龚××。委托代理人:杨乙。被告:杨甲。被告:金×。本院在审理原告龚××诉被告杨甲、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于2010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龚××负担。审 判 长 陈世奇代理审判员 黄通利人民陪审员 肖庆仲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国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