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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苍龙商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龚××与杨甲、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杨甲,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龙商初字第482号原告:龚××。委托代理人:杨乙。被告:杨甲。被告:金×。本院在审理原告龚××诉被告杨甲、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于2010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龚××负担。审 判 长  陈世奇代理审判员  黄通利人民陪审员  肖庆仲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国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