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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雁民初字第5143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王军政与阮永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政,阮永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雁民初字第5143号原告王军政(又名王军伟)。委托代理人张金巧。被告阮永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政与被告阮永会农村建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军政于2010年1月2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蒋万利人民陪审员  张停战人民陪审员  潘读书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