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商初字80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县长虹桥梁预制有限公司与马建灿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长虹桥梁预制有限公司;马建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80号原告:绍兴县长虹桥梁预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132334-9)。住所地:绍兴县王坛镇九曲村。法定代表人:徐惠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奇斌,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建灿。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长虹桥梁预制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建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长虹桥梁预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4元,减半收取135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伟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易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