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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新聚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温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新聚民初字第18号原告:温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连受理。原告曾于2009年6月23日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于2009年7月3日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该判决于2009年7月19日生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现原告在判决书生效六个月内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温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珍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海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