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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刑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战抢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新刑初字第00008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战,曾用名张占占,男,25岁,1984年6月27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09年9月24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辩护人王建宏、李凌,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字(2010)第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战犯抢劫罪,于200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战及辩护人王建宏、李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理终结。庭审中,被告人赵战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辩称其所抢数额应为人民币40000元。辩护人辩称:起诉书认定被告人赵战所抢数额证据不足,应按其所供述的抢劫40000元认定,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战伙同周应利、“高手”(均在逃)于2009年5月25日凌晨零时许,在本市万寿北路与长乐中路东南角东盛动漫城门口,将从该动漫城出来的蒋某某打倒,并抢走蒋晨辉人民币53900元后逃离,所抢赃款三人伙分挥霍。赵战于2009年9月22日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基本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蒋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田某某、李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被害人辨认被告人的辨认笔录,被害人蒋某某银行卡账户取款明细清单,录��光盘,以及被告人赵战指认现场笔录和供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抢劫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抢劫罪。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庭审中,被告人赵战及辩护人辩称之理由,经查,根据本案被害人报案材料、陈述及银行卡账户取款明细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案被告人赵战所抢劫的数额应为人民币53900元,故被告人赵战及辩护人关于抢劫数额的辩称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对此节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被告人赵战能自愿认罪,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此节辩称理由成立,请求本院应予采纳。根据被告人赵战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战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4日起至2020年9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二、被告人赵战未退赔之赃款人民币五万三千九百元继续依法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焦继军代理审判员  刘康奇人民陪审员  成 放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