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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碑民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杨晓华与陕西皇家城建开发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晓华,陕西皇家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保字第2-4号申请人杨晓华(曾用名杨晓花)。被申请人陕西皇家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澡塘巷*号。法定代表人成民安,总经理。申请人杨晓华与被申请人陕西皇家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我院分别于2009年1月21日依法查封申请人杨晓华(杨晓花)名下丰田佳美陕XXXX**小轿车、惠忠名下宝马陕XXXX**小轿车的过户手续;于2009年2月1日依法冻结担保人姬婷名下西安市房权证莲湖区字第XXXX**号、西安市房权证莲湖区字第XXXX**号、西安市房权证莲湖区字第XXXX**号、西安市房权证莲湖区字第XXXX**号、西安市房权证莲湖区字第XXXX**号房产的过户手续。现双方当事人纠纷经我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碑民三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并执结。2010年1月27日申请人杨晓华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担保物的查封、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杨晓华(杨晓花)名下丰田佳美陕XXXX**小轿车、惠忠名下宝马陕XXXX**小轿车过户手续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姬婷名下西安市房权证莲湖区字第××号、西安市房权证莲湖区字第××号、西安市房权证莲湖区字第××号、西安市房权证莲湖区字第××号、西安市房权证莲湖区字第××号房产的过户手续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利群审 判 员  董 刚代理审判员  惠海光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陶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