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武商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美英与钱洪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美英,钱洪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武商初字第82号原告黄美英,女,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义县壶山街道汇景新城祥景阁三单元401室。被告钱洪孙,农民,住武义县熟溪街道冷水坑村上蓬4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美英与被告钱洪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美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美英负担。审 判 员 邹摄平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张 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