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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武商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美英与钱洪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美英,钱洪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武商初字第82号原告黄美英,女,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义县壶山街道汇景新城祥景阁三单元401室。被告钱洪孙,农民,住武义县熟溪街道冷水坑村上蓬4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美英与被告钱洪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美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美英负担。审 判 员 邹摄平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张 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