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甬慈观商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蒋静静与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静静,王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观商初字第6号原告:蒋静静,女,198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王成(曾用名XX),女,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静静诉被告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静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静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沈晓东代理审判员  徐坚锋代理审判员  洪 逸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施雪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