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5715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朱旭勤与洪荣飞、季梅英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旭勤,洪荣飞,季梅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715号原告朱旭勤,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乌市赤岸镇桥头新村7号。委托代理人吴晓坚、吕明臣,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荣飞,男,197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后宅街道上洪村3组。被告季梅英,经商,住义乌市后宅街道上洪村3组本院在受理原告朱旭勤诉被告洪荣飞、季梅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作出(2009)金义商初字第571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已经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季梅英所有的GQF336号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