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六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电子制品厂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龙岗区××电子制品厂,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六初字第129号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电子制品厂。投资人王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陶某某,男。被申请人李某某,男。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电子制品厂于2009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11月11日做出的深龙劳仲案终字(2009)第D2597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电子制品厂于2010年1月27日以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其关于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电子制品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电子制品厂撤回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电子制品厂负担。审 判 长 张 华审 判 员 王 晋 海代理审判员 汪 洪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晓璇(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