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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昌昆与何金龙、黄昌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昌昆,何金龙,黄昌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6号原告黄昌昆,农民,市稠江街道楼西塘村2组。被告何金龙,包工头,住义乌市义亭镇何店村10组;常住义乌市城中北路77号。被告黄昌武,农民,住义乌市稠城街道楼西塘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昌昆与被告何金龙、黄昌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昌昆于2010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昌昆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350元由原告黄昌昆承担。审判员  周寒冰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楼芝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