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昌昆与何金龙、黄昌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昌昆,何金龙,黄昌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6号原告黄昌昆,农民,市稠江街道楼西塘村2组。被告何金龙,包工头,住义乌市义亭镇何店村10组;常住义乌市城中北路77号。被告黄昌武,农民,住义乌市稠城街道楼西塘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昌昆与被告何金龙、黄昌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昌昆于2010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昌昆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350元由原告黄昌昆承担。审判员 周寒冰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楼芝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