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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外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伟视电子有限公司与青岛凯尔电子有限公司、韩国CORE电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伟视电子有限公司,青岛凯尔电子有限公司,韩国CORE电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外初字第8号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伟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新浦镇新胜路32号。法定代表人:徐旭群,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国权,慈溪市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凯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经济开发区城东六路。法定代表人:李龙南,执行董事。被告:韩国CORE电子公司。住所地:大韩民国京几道富川市吾丁区远宗洞285号。法定代表人:李龙南。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伟视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凯尔电子有限公司、韩国CORE电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伟视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750元,减半收取计587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黄文琼审 判 员 魏金汉审 判 员 许建素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