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浔菱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徐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浔菱民初字第41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严某。被告:徐某。本院受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徐某在答辩期间就本案管辖权向本院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原、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均为湖州市吴兴区,因此,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就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吴兴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因离婚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苏丹萍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丁岸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