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德商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江苏天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德清县明泉安邦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天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德清县明泉安邦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商初字第185号原告江苏天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太华镇工业集中区b区。法定代表人蒋文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志刚,宜兴市太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德清县明泉安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上柏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沈国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天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清县明泉安邦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姚俭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傅琪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审结报告案号(2010)湖德商初字第18案由买卖合同纠纷5号立案2010、1、11结案日期2010、1、27日期适用简易延长审限程序审批当事姓名或单位名称工作单位(或住址)单位所在人(原地、被告)原告江苏天竹化工科技有限公宜兴市太华镇工业集中区b司区被告德清县明泉安邦化工有限武康镇上柏经济开发区公司简要原告未交费,按自动撤诉处理。案情认定证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法律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处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意见审批同意归档意见备注承办书记员傅琪2010、1、27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