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拱商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贺国平与金琮明、顾向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国平,金琮明,顾向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商初字第168号原告:贺国平。委托代理人:周毅。被告:金琮明。被告:顾向君。被告金琮明、顾向君共同委托代理人:俞荣华、章强。本院受理原告贺国平与被告金琮明、顾向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金琮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所涉借款合同签订地及履行地为杭州市江干区,要求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递交的《民事起诉状》与被告金琮明递交的《管辖异议申请书》均载明金琮明住址为杭州市拱墅区桃园里128号,即被告金琮明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金琮明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金琮明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于天麟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袁小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