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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临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临民初字第53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宋某某。被告:徐某。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才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某某、被告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起诉称:2004年1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5年2月3日,原、被告自愿到白水洋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一女,取名徐乙。婚后,原、被告常为琐事争吵,夫妻感情由冷漠直至破裂,已无和好可能。2009年9月份,原、被告分居至今。因此诉请法院要求判决:一、判决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离婚。二、婚生女儿徐乙由被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止。被告徐某答辩称:原、被告相识、登记以及生育女儿均属实,但是夫妻感情尚好,没有分居生活,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4年1月,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经人介绍认识确立恋爱关系,2005年2月3日在白水洋镇人民政府自愿登记结婚。××××年××月××日育女徐乙。婚后,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2010年1月4日,原告王某某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王某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登记卡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及原、被告的陈某某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为与被告徐某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共同生活并育女徐乙,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稳定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86]审 判 员 何才宁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