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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民终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鲍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鲍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1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鲍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上诉人鲍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9)绍越民初字第4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鲍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鲍某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鲍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上诉人鲍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晓法审判员  吕景山审判员  傅海鑫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建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