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钱红魁与顾众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红魁,顾众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184号原告:钱红魁。被告:顾众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红魁诉被告顾众人生命权、健康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钱红魁于2010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红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钱红魁承担。审判员 陈辽敏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淼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