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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锦江民初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冯素萍与罗世隆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素萍,罗世隆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797号原告冯素萍,女,193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委托代理人陶中燕,四川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万明(系原告丈夫),193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罗世隆,男,196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素萍与被告罗世隆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素萍于2010年1月27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素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原告有权在宣判前撤诉”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素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853元,由原告冯素萍负担。审判员  刘萍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