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嘉善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居买·苏来曼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居买·苏来曼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嘉善刑初字第5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居买·苏来曼。2005年7月14日因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6年9月刑满释放;2008年8月26日因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09年9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9年9月15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09)第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居买·苏来曼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建康、代理检察员王茜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居买·苏来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24日晚,被告人居买·苏来曼伙同田小兵、朱红、程立志、崔介虎、牛伟、李发昌(上述六人均已判刑)等人,先后五次分别至嘉善县大云镇洋桥村新农村4-1号底楼东面刘小平经营的电器修理店内、嘉善县魏塘镇城东村陈家浜3号骆秀明经营的烧烤店内、嘉善县魏塘镇城东村城东小区273号王开娥经营的游戏室内、嘉善县魏塘镇城东村城东小区373号宋宗亮经营的小超市内、嘉善县魏塘镇卢家浜小区(阳光小区)137号底楼西面张静经营的兰州拉面馆内,以强拿硬要的方式,搬走店内的“老虎机”各1台,共计5台及现金800余元。2008年6月25日晚,被告人居买·苏来曼伙同田小兵、朱红、崔介虎、牛伟、李发昌等人,先后三次分别至嘉善县魏塘镇庄港村天皇殿21号杨洪英经营的小店内、嘉善县魏塘镇城西村新民小区胡敏侠经营的小店内、嘉善县魏塘镇地藏庵2号陈士江经营的小百货店内,以强拿硬要的方式,抱搬走店内的“老虎机”各1台,共计3台。上述事实,被告人居买·苏来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和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罪犯档案材料、证人刘永土、代继宣的陈述、检查笔录、被害人刘小平、骆秀明、王开娥、宋宗亮、张静等人的陈述、同案犯田小兵、程立志、崔介虎、牛伟、李发昌等人的供述和辩解、嘉善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手印鉴定书、嘉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居买·苏来曼伙同他人目无法纪、破坏社会秩序,在一年内多次在公共场所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居买·苏来曼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居买·苏来曼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15日起至2011年5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 振人民陪审员  何全观人民陪审员  曹少彰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红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