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杭拱商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杭州江南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杭州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江南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杭州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商初字第156号原告杭州江南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寿哲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代琳、任东凯。被告杭州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建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江南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与被告杭州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江南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6元,减半收取计327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72元,合计人民币5550元,由原告杭州江南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石红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