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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温民终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张昭鹏与飞鸵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飞鸵鞋业有限公司,张昭鹏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终字第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飞鸵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连兴。委托代理人覃红军。委托代理人陈地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昭鹏。上诉人飞鸵鞋业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09)温龙民初字第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上诉人既未在法院通知的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不履行上诉人的诉讼义务,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飞鸵鞋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永利审判员  刘宏杰审判员  杨宗波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詹旭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