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黄商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薛金满与陈兆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金满,陈兆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黄商初字第3号原告:薛金满,身份证号332603196408303994,住台州市黄岩区高桥街道联丰堂村197号。被告:陈兆金,身份证号332622195406021779,住台州市黄岩区上垟乡泮山头村7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薛金满诉被告陈兆金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薛金满于20109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薛金满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金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1元,撤诉依法减半收取155.5元,由原告薛金满负担。审 判 员 韩 鸿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华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