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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黄商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薛金满与陈兆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金满,陈兆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黄商初字第3号原告:薛金满,身份证号332603196408303994,住台州市黄岩区高桥街道联丰堂村197号。被告:陈兆金,身份证号332622195406021779,住台州市黄岩区上垟乡泮山头村7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薛金满诉被告陈兆金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薛金满于20109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薛金满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金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1元,撤诉依法减半收取155.5元,由原告薛金满负担。审 判 员  韩 鸿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华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