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商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胡长水与汤志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长水,汤志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119号原告:胡长水,194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越新公寓16幢206室。被告:汤志坤,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兰亭镇娄宫村下娄宫。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长水诉被告汤志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长水撤回对被告汤志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籽苏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