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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胡长水与汤志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长水,汤志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119号原告:胡长水,194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越新公寓16幢206室。被告:汤志坤,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兰亭镇娄宫村下娄宫。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长水诉被告汤志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长水撤回对被告汤志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籽苏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