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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鹿商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舒甲、舒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舒甲,舒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鹿商初字第237号原告:方某某。委托代理人:方某、陶某某。被告:舒甲。被告:舒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与被告舒甲、舒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某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苾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