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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余泗商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宁波××化妆品包装用品有限公司与上虞市××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化妆品包装用品有限公司,上虞市××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余泗商初字第22号原告:宁波××化妆品包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高桥村。被告:上虞市××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化妆品包装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虞市××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合同中对管辖权约定不明,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上虞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该案不享有管辖权,要求将案件移送上虞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2009年3月27日,以原告为需方、被告为供方,双方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分流板”等产品”。合同第十条约定违约责任为:“……双方均有权向当地法院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在《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中对管辖作了约定,该约定中的“当地法院”可以理解为起诉人所在地即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该选择管辖的约定意思表示真实明确,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作为起诉方向本院起诉,并无不当,现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上虞市××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春桂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铭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