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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鄞嵩商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上海双倩工贸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管XX山装潢涂料厂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双倩工贸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管XX山装潢涂料厂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嵩商初字第4号原告:上海双倩工贸有限公司-8)。住所地:上海松江天马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范贤珍,总经理。被告:宁波市鄞州管XX山装潢涂料厂(私营独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为××8)。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塘溪镇华山村。代表人:钱仁龙,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双倩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管XX山装潢涂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双倩工贸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双倩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双倩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双倩工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燕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朱飞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