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临罗民一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二梅与王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二梅,王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临罗民一初字第326号原告李二梅,女,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委托代理人李杰,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王静,女,198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莒南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二梅与被告王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2010年1月27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李二梅撤回对被告王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支公司的起诉。二、解除对被告王静鲁Q×××××车的查封。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及财产保全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国防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