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民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史钻杰与被告西安怡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钻杰,西安怡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初字第281号原告:史钻杰,男,198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灏,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怡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西安市解放路图书大厦负一层。委托代理人:赵新,男,196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史钻杰与被告西安怡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钻杰于2010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钻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钻杰撤回起诉。诉讼费用7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黎晓琦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卜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