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温民终字第1768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邓昌学与温州市大华皮革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州市大华皮革有限公司,邓昌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民终字第17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大华皮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宪秋。委托代理人周春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昌学。委托代理人邓智祥。上诉人温州市大华皮革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09)温龙民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温州市大华皮革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诉人温州市大华皮革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温州市大华皮革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温州市大华皮革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宏杰审判员 马永利审判员 杨宗波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