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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温民终字第1768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邓昌学与温州市大华皮革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州市大华皮革有限公司,邓昌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民终字第17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大华皮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宪秋。委托代理人周春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昌学。委托代理人邓智祥。上诉人温州市大华皮革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09)温龙民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温州市大华皮革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诉人温州市大华皮革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温州市大华皮革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温州市大华皮革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宏杰审判员  马永利审判员  杨宗波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