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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州民一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赵某离婚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州民一初字第440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60年6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告:赵龙,男,汉族,1952年8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赵某离婚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元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某某负担。审判员  邓先勤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