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州民一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赵某离婚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州民一初字第440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60年6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告:赵龙,男,汉族,1952年8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赵某离婚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元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某某负担。审判员 邓先勤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