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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1547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杨××与朱甲、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朱甲,王××,李××,朱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1547号原告:杨××。被告:朱甲。被告:王××。被告:李××。委托代理人:陆××。被告:朱乙。委托代理人: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朱甲、王××、李××、朱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0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未违反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俞    谷    青审  判  员 朱士益人民陪审员马佩娟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    晓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