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1547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杨××与朱甲、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朱甲,王××,李××,朱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1547号原告:杨××。被告:朱甲。被告:王××。被告:李××。委托代理人:陆××。被告:朱乙。委托代理人: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朱甲、王××、李××、朱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0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未违反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俞 谷 青审 判 员 朱士益人民陪审员马佩娟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 晓 萍 微信公众号“”